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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
转《襄阳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26 访问量:3400次
襄财行发【2014】8号
市直各单位:
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襄阳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11号)精神,我局制定了《襄阳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襄阳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襄阳市财政局
2014年4月16日
附件
襄阳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襄阳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襄阳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市直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中,市内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离开城市规划区到城区所辖的乡镇及市辖县(市)开展公务活动发生的差旅费。
第四条 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襄阳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制定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Z37/38和Z77/78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省部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三条 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2)。
省内市外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按省财政厅规定的省内出差标准上限执行,即省部级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800元,厅局级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
市内出差的,省部级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650元,厅局级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00元,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22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定点饭店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省内市外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
市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80元。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市外每人每天50元、市内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上限以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凭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不能往返、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市直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
市直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直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襄财行发[2009]79号)同时废止,其他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1:襄阳市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
附件2: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
襄阳市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
填单人 | 填单时间 | ||
出差事由 | |||
出差人员 | |||
目的地 | 预计天数 | ||
领导审批意见 |
注:报销时请提交此单。
附件2:
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省份 | 住宿费标准 | 伙食补助费标准 | ||
省部级(普通套间) | 厅局级(单间或标准间) | 其他人员(标准间) | ||
北京 | 800 | 500 | 350 | 100 |
天津 | 800 | 450 | 320 | 100 |
河北 | 800 | 450 | 310 | 100 |
山西 | 800 | 480 | 310 | 100 |
内蒙古 | 800 | 460 | 320 | 100 |
辽宁 | 800 | 480 | 330 | 100 |
大连 | 800 | 490 | 340 | 100 |
吉林 | 800 | 450 | 310 | 100 |
黑龙江 | 800 | 450 | 310 | 100 |
上海 | 800 | 500 | 350 | 100 |
江苏 | 800 | 490 | 340 | 100 |
浙江 | 800 | 490 | 340 | 100 |
宁波 | 800 | 450 | 330 | 100 |
安徽 | 800 | 460 | 310 | 100 |
福建 | 800 | 480 | 330 | 100 |
厦门 | 800 | 490 | 340 | 100 |
江西 | 800 | 470 | 320 | 100 |
山东 | 800 | 480 | 330 | 100 |
青岛 | 800 | 490 | 340 | 100 |
河南 | 800 | 480 | 330 | 100 |
湖南 | 800 | 450 | 330 | 100 |
广东 | 800 | 490 | 340 | 100 |
深圳 | 800 | 500 | 350 | 100 |
广西 | 800 | 470 | 330 | 100 |
海南 | 800 | 500 | 350 | 100 |
重庆 | 800 | 480 | 330 | 100 |
四川 | 800 | 470 | 320 | 100 |
贵州 | 800 | 470 | 320 | 100 |
云南 | 800 | 480 | 330 | 100 |
西藏 | 800 | 500 | 350 | 120 |
陕西 | 800 | 460 | 320 | 100 |
甘肃 | 800 | 470 | 330 | 100 |
青海 | 800 | 500 | 350 | 120 |
宁夏 | 800 | 470 | 330 | 100 |
新疆 | 800 | 480 | 340 | 120 |
第三阶段,市教育局检查考核组检查。检查考核时间:2015年12月下旬至2016年1月中旬。具体日程由各检查考核组自行安排。
1.发布预告。考核前3天,由各检查考核组委托被检查单位在本单位发布检查考核预告,连续发布3天
2.述职述廉。召开述职述廉大会,大会由各检查考核组组长主持,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领导班子作本年度述职述廉报告。领导班子述职述廉内容为: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依法治教(治校)、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廉洁自律等。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为: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依法治教(治校),个人政治思想状况、完成重点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自律等。
会前两天,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通过一定的形式发给参加测评的人员。会上不再发放纸质述职述廉报告。
述职述廉结束后,进行民主测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测评表见附件2、作风状况民主测评表见附件3)。测评对象为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各学校(单位)参会人员为:在职工作人员、二级单位负责人以及离退休干部、服务对象代表。离退休干部、服务对象人数不少于参加会议总人数的10%。
3.个别座谈。个别座谈在检查考核组组长的统筹下进行,听取对党委(总支、支部)履行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评价;对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执行作风建设、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的评价。个别座谈主要谈问题。被检查考核单位应根据谈话人员范围,提前2天将人员名单提供给检查考核组。个别谈话人员名单由检查考核组确定。
人员较少的二级单位全部参加个别谈话;人员较多的二级单位(教研室、教育考试院)个别谈话对象为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一般干部代表、离退休干部代表1-2人。市直学校个别谈话对象在15人左右,从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下属单位负责人和离退休干部中确定,其中离退休干部不少于3人。
对信访件反映被检查单位的有关问题和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检查考核组要进行专题了解,并写出单行汇报材料。
4.查阅资料。检查考核组查阅被检查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方面的资料,并按照评分细则进行量化打分。
5.现场检查。通过深入基层重点了解上年度检查考核发现的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抽查有关方面工作情况。
6.综合评定。承担检查考核任务的检查考核组对现场评分、民主测评、个别座谈等情况进行汇总,撰写检查考核报告,向市教育局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局监察室)提交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作风状况民主测评票及汇总数据在内的检查考核整套材料。第四阶段,结果运用。按照《湖北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暂行办法》规定的结果运用方式进行运用。